第一条 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体制,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次供给高层住宅用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储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供水范围内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服务压力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市规划、卫生、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
第八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施工、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市住建、卫生等部门及供水企业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使用。
第十一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统一由供水企业负责。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按国家相关规范和《丹阳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要求》(另行制定)的要求自行或通过协议方式委托供水企业建设、整改。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企业。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经检测合格无需改造的,可直接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和管理;经检测不合格需要改造的,产权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通过协议方式委托供水企业组织改造,经检测合格后,移交供水企业。
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建设单位签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协议。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 承担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水池、水箱、水泵、管线等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时做好水池的清洗、消毒工作;
(二)负责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
(三)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
(四)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保证水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六)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
直接从事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维护管理和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具备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 市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承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供水企业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标准需要停水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市住建及卫生部门报告。停水或降压供水范围较大的或时间较长的,应当采取相应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建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根据丹政规发〔2023〕3 号文件:关于印发《2023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该文件确认有效并延长至2026年2月1日。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分类标准
注:
1、运行、维护和管理费按高层住宅总建设面积(不含地下室)乘以对应的每平方米分类标准。
2、对高层住宅总建设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2万平方米计算运行、维护和管理费。
3、上表中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是按十年计算,十年后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由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并计入高层住宅用户水价中收取。